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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3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科学合理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涟政通〔2020〕18号)修改如下: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第一条修改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实施十年禁渔。我市孙水河、涟水河、湄水河、侧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及白马水库、大江口水库集雨区划为禁渔区。
特此通告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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