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南娄底4月13日电(通讯员 王林华)近日,由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刘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涟源市,本科文化,系某国有银行涟源支行的大堂经理。
刘某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将自己的工作职责丢到了脑后,反而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打起了利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进行非法占有的主意。
2012年5月至7月,刘某某分别借用了肖某某、吴某某等四人的信用卡,并冒用其名义进行透支套现,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维持资金链的运转,后来资金链断裂。经查明,刘某某共透支肖某某等四人的信用卡,套现26万余元。
2014年6月,刘某某利用其支行大堂经理的身份,谎称帮王某某升级信用卡额度,如愿以偿拿到王某某的信用卡和密码,透支套取现金3.9万余元,用于支付自己所欠债务的利息。 法院判决书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其犯罪和量刑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