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7月26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举行的“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媒体吹风会上表示,《实施细则》作为《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许可要求、新旧业务衔接方式、过渡期安排等内容,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支付为民”理念,督促支付机构落实好《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共设置六章、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一级巡视员刘晓洪介绍称,《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监管管理,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
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条例》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分别从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两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严芳表示,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为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实施细则》五十五条指出,《条例》所称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具体来看,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仅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实施细则》可能带来哪些影响?对此,严芳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同时,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
“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严芳表示。
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
《实施细则》分段阶梯式设置了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实施细则》指出,《条例》第二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
(二)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
(三)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
(四)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
(五)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应当不低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计算的加总值。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市场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前款比例的具体数值。
此外,本次《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用户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用户权益保障机制,是指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具体来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包括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重要信息披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损失赔付机制、支付业务终止过程中用户权益保障方案等。
对支付机构设置不同过渡期时长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谈到,《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上述负责人表示。